搞美女逼(女子闯入民宅与房主发生性关系逼其离开:房主是否涉嫌强奸)

作者: 时间:2024-06-05 09:17:41 阅读:

案件基本侦查

注:该案例是真实案例的修改版,作者为了方便阅读进行了简化!

2015年7月12日晚,28岁的惯犯王某(女)潜入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三星花园小区,进入该小区二楼一户人家。小区6号楼被盗。恰巧遇到下班回家的屋主刘某,当场制止来不及逃跑的王某,随后准备报警。

但此时,他突然发现王氏长得比较漂亮,而且自己毕竟没有受到任何物质上的损害,于是他开始想错了。他想加害王某,但本来就害怕的王某同意如果不报警就答应刘某的要求。两人达成了协议。

随后,值夜班的刘某的妻子蔡某因工作有变,提前回家,撞见了两人,蔡某愤怒地报了警。


女子闯入民宅与房主发生性关系逼其离开:房主是否涉嫌强奸


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仔细分析了本案的犯罪行为。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246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仅被罚款

显然,一般盗窃是有最低限额的(2000元以上),但入室盗窃则没有这个限额。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室盗窃,那就是盗窃。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财物,这显然是盗窃未遂。

本案中,王某的入室盗窃行为显然构成盗窃罪,因为入室盗窃本来就是盗窃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情节之一,构成犯罪并无限制。这实际上是《刑法》非法的。这是对闯入他人住宅和盗窃行为结合处罚的特殊规定之一。

后来,王某因没有偷东西而被抓获,故系盗窃未遂。


女子闯入民宅与房主发生性关系逼其离开:房主是否涉嫌强奸


然而,学术界和刑事司法实践界都出现了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室盗窃,无论最终是否盗窃财物,行为人就构成盗窃罪。

无论如何,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可能基于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未遂犯罪和既遂犯罪。

其次,我们要分析:对于刘某在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放人的行为,应如何评价?这是合法的性关系,还是刘某犯有强奸罪?

笔者结合《刑法》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简要分析如下。

分析关键:受害者的参与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看法,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妇女不能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反抗的行为。知道如何反抗。抵抗。


女子闯入民宅与房主发生性关系逼其离开:房主是否涉嫌强奸


弄清楚了这一点,我们就不能忽视本案的一个重要情节,那就是王某许诺,只要她不向警方自首,就可以答应刘某的非法要求。本案中,我们将王某置于受害人的位置,因此王某的“承诺”称为受害人的承诺。

此类承诺的含义是受害人同意加害人的危害行为,并且加害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受害人参与具有以下两个应予以考虑的特征:

1、受害人后续承诺无效

例如,如果甲用铲子打乙,造成轻伤,乙后来说没关系。本案中,A仍犯故意伤害罪。至此,B的后续承诺无效。 B的承诺只能视为受害人的理解,不能视为受害人的承诺。这只是最终量刑时决定A是否应从轻或减刑的因素之一。

2. 严重伤害或放弃生命的义务无效

例如,如果甲同意乙重伤或自杀,乙仍构成故意犯罪。因为在刑法领域,重伤或者生命权是不能放弃的。

而且,这种承诺只能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承诺。这意味着当受害者有选择时就应该做出承诺。不属于自愿范围的承诺不构成刑法理论中的“受害人义务”。此类承诺无效,行为人的有害行为应构成刑事犯罪。

最后,从协议角度看,刘某与王某达成的以释放王某为条件的《协议》无效,因为其内容违反了民法领域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根据民法规定,该协议无效。 ,其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搞清楚了,我们来分析一下刘的行为


女子闯入民宅与房主发生性关系逼其离开:房主是否涉嫌强奸


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为什么?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件事,我们就会发现。

事发前,王某被刘某当场抓获,刘某正准备将其送往派出所处理。当时,王女士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她遇到的唯一结果就是因累犯的情况被送至公安机关,后又返回监狱。

当时刘某思想不好,提出非法要求,随后将她释放。如此看来,王似乎是抓住了救命稻草。她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如果她拒绝,她就会被送进监狱。如果她同意,她就会获得自由(短期自由)。事到如今,她已经没有第三个选择了。所以,她虽然答应(答应)了刘的要求,但却是被迫答应的。刘某要求的违法行为是违背其本人意愿的。至此,必须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妇女罪,故刘某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


女子闯入民宅与房主发生性关系逼其离开:房主是否涉嫌强奸


最终,王某因涉嫌盗窃(未遂)罪被判处公开监管;刘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结论

本案争议的主要刑法理论是被害人的承诺,这就提出了如何将该理论与具体犯罪相结合进行分析的问题;其次,涉及进入甚至维持不适当性关系的协议是无效合同,其内容也是无效的。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我希望每个人都能赢得一些东西。

此外,盗窃罪下的盗窃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既遂盗窃,或者是否按照一般认定方法区分既遂盗窃和未遂盗窃,都是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区分已结案和未结案,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即行为人是否取得财产来区分。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对此事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