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喝美女尿(女医生遭同事恶意投毒倒尿,涉事者仅获行政拘留15天)

作者: 时间:2024-08-30 11:59:48 阅读:

我有些困惑,因为一个人向我投放了有害物质,但最终只受到了处罚。

10月27日,胡医生(化名),一位54岁的医生从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民警那里拿到了对同事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根据决定书上显示的内容,吴某因在胡医生使用的暖水瓶、水杯和水壶中投放尿液和多聚甲醛,并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和1500元的罚款。

女医生遭同事恶意投毒倒尿,涉事者仅获行政拘留15天

一年前的10月24日,胡医生用监控摄像头拍到了同事吴某向自己的水壶和水杯里投放多聚甲醛的画面,随后报警。第二天,警方以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立案调查,吴某先被监视居住6个月,随后被取保候审。

然而,事发近一年后的今年10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处理此案时认为吴某的行为情节太轻微,不构成犯罪,于是发布了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吴某最终受到了行政拘留15天和罚款的处罚。

对于这个处罚决定,公安部门解释称,主要原因是目前没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胡医生在事发后的体检结果与吴某投放的“多聚甲醛”有直接关系。警方还提到,多聚甲醛的毒性对身体会造成何种伤害目前也不确定。由于无法确认投放药物所导致的具体损害程度以及投放的数量,他们认为已经给予吴某最高限度的处罚。

胡医生认为,吴某是医院的负责人,负责科室药品存放安全,并且清楚知道这种药物的危害性,因此她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女医生遭同事恶意投毒倒尿,涉事者仅获行政拘留15天

胡医生的爱人也提出了质疑,如果胡医生本身患有慢性病,并且“投毒者”向他投放一种可以加速其慢性病恶化的药物,那么根据现有的检查结果无法确定恶化是由于他自身的身体原因还是“投毒者”的行为所导致,这是否意味着无法对“投毒者”的行为做出判断?这是否也说明无法准确追究“投毒者”的法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胡医生已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