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踩脚奴(第一次立法规定“任何基督徒都不能作为犹太人奴隶”始于何时)

作者: 时间:2024-06-02 03:37:26 阅读:

在中古世纪存在奴隶吗?

在基督教帝国、甚至是在德意志帝国当中存在奴隶吗?

很多历史学家认为,公元100年在古老的日耳曼部族那里就有有关奴隶的记载,尽管这些奴隶的处境相对于罗马而言要好得多。

第一次立法规定“任何基督徒都不能作为犹太人奴隶”始于何时

一些在日耳曼研究领域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奴隶在日耳曼部族社会当中可以结婚,奴隶与部族成员一样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而奴隶这种地位的取得,完全是基于日耳曼部族的信任和认可而生成的。

日耳曼部族中的“奴仆”(sklaven)这个词很难用“赛尔维”(servi)这个词翻译为“奴隶”,他们仅仅是作为雇工或者半自由人被对待。

这些论述曾经在基督教德意志帝国律法中有记载,并在其中将他们同罗马的奴隶作出严格的界定:这里的奴隶指代的是服务者仆人、或者战俘。从公元500年时候以拉丁语的形式记载在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部族中的通行的法典《萨利克法典》当中,一直延续到公元7世纪西班牙《西哥特法》

也就是从那时起不再允许有奴隶的存在,因为之前我们已经在中古世纪的基督教西方世界已经看到。

奴隶这个词被翻译成雇工佣人或者半自由人或者甚至有时的非自由人,无需确切地阐明什么意义,并且在这个概念的背后是核心欧洲中依附于领主的广大农民。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这些也产生了新的要求。曾经的奴隶随着基教教会的发展,其隶属关系也发生变化,在中古世纪的时候,基督教教会开始容纳原本是奴隶的这些人,并对其地位作适度的改善。

同样,奴隶本源性术语serious转变成为Sklaven,仅仅指向的是男性战俘,相比古典时期的希腊和罗马,妇女和儿童的生活地位和环境获得了极大的改善,不久之后被吸纳成为征服者的正常宗亲结构当中。

第一次立法规定“任何基督徒都不能作为犹太人奴隶”始于何时

基督教日耳曼王国的法律中对奴隶的规定是作为物来对待的,也像古典时期一样把奴隶作为有情感的牲畜,英国和美国历史学家称之为奴役制度(Chattel slavery)。这些吸收了大量的罗马移民经验,就像早先所发现的一些。

尽管如此,在日耳曼,法律逐步地延伸到部分的罗马移民,诸如自由的商人、诸如在对奴隶予以处死的情况,日耳曼法律和古老的部族法重叠并且在法兰克《萨利克法典》当中同样存在,尽管部分内容独自继续发展,最后被《西哥特法典》所吸收。

对奴隶的保护当时不仅像在罗马帝国后期的罗马法,对奴隶的所有权人故意处死奴隶的行为处以刑法处罚,而且对所有权人的处罚要以酷刑处罚,诸如以剁手、踩脚、割鼻或者割耳朵等方式去阻吓,以防止再次伤害奴隶。

古代日耳曼刑法,对奴隶犯罪的处罚,开始承认剩夺自由为内容的刑罚。自从公元8世纪开始到中古世纪的中叶,在斯拉维尼亚东部、中欧和南欧地区甚至开始了奴隶贸易,并成为繁忙的奴隶贸易转运中心,大量的奴隶向阿拉伯贩运。

在欧洲的北部有个最重要的出口港基辅,首先维京人将奴隶从这里运到君士坦丁堡,然后再运送成千上万的奴隶越过地中海,到达意大利和法兰克南部,也可以从那里经过阿拉伯到达西班牙,或者前往北非及邻近东方的地方将奴隶贩卖。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贸易城市诸如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或者马赛

热那亚在中古世纪的时候赶走阿拉伯人之后,很长时间后成为奴隶岛,大量的奴隶在那里从事种植业。奴隶贸易不仅越过了地中海,也扩展到德意志帝国和奥匈帝国。

从法国的奥斯特马克即今天的下奥地利维也纳,都可以发现公元900年的有关过境贸易关税税则,其中也包括奴隶过境贸易

自从公元10或者11世纪开始,奴隶的称呼启用新的术语而不再是拉丁术语。人们将这个“Sklaven”术语完全简单化处理,直接以“Slaven”本源术语来显示,以证明奴隶的发祥地是在东欧,在这个地方将奴隶投入到大庄园当中作为佣人来使用。

同样,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的丹麦、挪威瑞典也生活着大量的奴隶。这些奴隶大部分是由维京人将这些奴隶从他们的祖地顺运到这里。在中古世纪的中期和后期,这些奴隶在那里成为自由农民,从事耕种。

在中古世纪中期的核心欧洲甚至还有基督教会奴隶,这些可以从威尼斯教会大公会议即威尼斯的第三次拉特兰大公会议的决定可以看出。

第一次立法规定“任何基督徒都不能作为犹太人奴隶”始于何时

第三次拉特兰大公会议,于1179年三月召开,由教宗亚历山大三世主持,共有302位主教参与。会议第一次用法律条文规定犹太人必须与基督教教徒分开居住,任何基督徒都不能作为犹太人的奴隶,也不容许将奴隶卖给阿拉伯人。

然而,这个决定对于东正教的俄罗斯而言,却是不生效的。因为他们这些西部教会被视为是异教,不属于正教。直到中古世纪结束,奴隶遍布整个欧洲,甚至渗透到生活的每一个毛细血孔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