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醉在美女(女子醉酒后遭结伴同游男子强奸,男子辩称“门是女方自己开的,双方是自愿的”法院这样判)

作者: 时间:2024-06-02 06:29:26 阅读:

浙江舟山,一男子与朋友相约去普陀山游玩,男子的妻妹得知后要求一同前往。当晚男子等人喝多了酒,朋友竟趁男子妻妹醉酒之际,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男子得知后将朋友揍了一顿,并协商赔偿,无果后选择了报警。但朋友却辩称:门是女方自己开的,双方是自愿的。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石先生与好友李某相约去普陀山玩几天,石先生的妻妹小赵正好休假在石先生家玩耍,她得知后就缠着石先生带她一起去。

石先生和小赵的关系比较特别,因为小赵是家中最小的妹妹,在石先生与妻子结婚时,小赵还十分的小,所以石先生把小赵当做女儿一样,平时十分宠小赵。

但是这次并不一样,石先生认为自己与男性朋友一起外出,连妻子都没有带,带着小赵就十分不方便。

可谁知小赵见石先生不同意,就打了电话给姐姐,还打了电话给母亲,迫于妻子和丈母娘的威力,石先生只得带上了小赵。

由于小赵的加入,石先生提前多定了间酒店,正好在石先生与李某的房间相邻。

在放好行李后,石先生和李某带着小赵去了酒店附近的一个庄园,石先生和李某的共同朋友范先生做东,要请大家吃个饭。

席间,三个大男人喝了几瓶白酒,而小赵喝了一点红酒,可由于不胜酒力,小赵把自己给喝醉了。

石先生见状,就要小赵先回酒店睡觉,并叮嘱她把门反锁。

2小时后,石先生和李某也告别了范先生回到了酒店。不过,李某只在房间里做了会就出去了。

当时石先生问了一句:“这个点你去哪?”

“出去打个电话。” 李某回道。

事实上,李某的确是出去打电话了,但他是打电话给了小赵。

“你开下门,我找你有事。”李某在电话中和小赵说。

小赵当时已经睡得迷迷糊糊的,想都没想就给李某开了门。李某见门开了,于是立即进入小赵的房间,然后把小赵按在了床上,开始对小赵动手动脚。

小赵顿时清醒了一点,她准备向石先生求救,但嘴巴被李某给捂住了。之后,李某不顾小赵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小赵当时十分绝望,但她并未放弃,在李某松懈的时候,她奋力将李某推下了床,发出了“咚”的声响,以及床被挪动的刺耳声。

此时,正在床上刷手机的石先生听到了小赵房间的动静,他担心小赵出事,于是来到小赵房门前敲了敲门问道:“小妹,你在干嘛?”

小赵听到石先生的声音后,立即哭喊:“姐夫,救我!”

石先生情急之下,连踹了三脚把门强行踹开。小赵见到石先生后,立即哭着扑了过去。石先生见小赵衣衫不整,浴室中还有人在洗澡,于是询问小赵:“谁欺负你了?”

“是李某,他刚QJ了我!”小赵哭着说。

石先生听到后顿时火冒三丈,他冲进浴室将李某拽了出来,然后将其按在地上一顿拳打脚踢,要不是小赵拦着,说不定石先生就要将其活活打死。

事后,自知理亏的李某主动提出愿意补偿小赵,石先生考虑到小赵的名节,也打算私了,但因为赔偿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石先生选择了报警。

在警方到达现场调查时,李某承认是自己的不对,不该强行与小赵发生关系。之后,警方认为李某已涉嫌强奸罪。

可是当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李某3年有期徒刑后,李某突然改口了。李某称小赵当时并未醉倒不能反抗,而且门也是小赵自己开的,所以双方是自愿发生的关系,不属于QJ。

那法院会如何判决?

其实,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看着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第二,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发生了关系。

经调查:(1)在这次旅游前,小赵与李某并不认识,二人是在旅游当天才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在此基础上,小赵自愿与李某发生关系的可能性并不大。

(2)小赵回酒店时已经有点醉了,共同用餐的范先生做了证明。

(3)事发现场的床铺十分凌乱,床位也有挪动,而且小赵衣服凌乱,身上有多处红印,有明显挣扎反抗的痕迹。

(4)在讯问过程中,李某承认是强行与小赵发生了关系,并对此感到十分后悔。

结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可以认定李某当时是利用小赵醉酒迷糊的状态,违背了小赵的真实意愿,强行与小赵发生了关系。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但是李某并不服气,他提起了上诉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自己与小赵是一见钟情,所以才互留了联系方式,而且房门也是小赵自己开的,这种暗示难道不明显吗?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小赵存在自愿的证据,故对于李某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女子醉酒后遭结伴同游男子强奸,男子辩称“门是女方自己开的,双方是自愿的”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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