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胸美女牲交(侯马女子与教练发生两性关系真相疑云)

作者: 时间:2024-08-31 14:11:55 阅读:

侯马市女子与驾校教练发生两性关系真相



勇敢的扑克Wh2022-03-20 11:44


范某某2021年3月5日被侯马市某驾校聘为教练员,试用期一个月,解某某(在校大学生)3月4日到该驾校学习摩托车驾驶技术,3月8日下午范某某被安排为解的教练员,二人互加微信。次日19时26分,范某某与解某某到侯马市合欢街王婆大虾饭店就餐。21时30分许,解某某与范某某一同回到坐落于侯马市某小区范某某的家中,随后采取了避孕措施两人发生两性关系。


3月10日下午16时许,女方解某某微信联系范某某称:这事你如果不知道怎么解决,就去警局解决吧。随后解某某报警。3月11日8时范某某被侯马市公安局刑警队带走,3月11日10:00-14:00侯马刑警队警官对范某某进行了询问,3月11日18时讯问范某某,随后,范某某在3月1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侯马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月16日被刑事拘留,3月18日被取保候审。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7月12日向侯马市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8月12日侯马市检察院作出侯检刑诉【2021】91号起诉书,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7日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1081刑初162号判决书,判决范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范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理由及依据:


解某某、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的原因完全相反。解某某表述为在范某某家里因对范某某产生恐惧,被迫与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范某某表述为解某某自愿与其发生两性关系,解某某还提供相关避孕措施。范某某表述解某某了解到自己的房产情况后,在驾校学车期间曾主动搭讪自己,并主动约自己吃饭,并且作为一个成年女性解某某为何会夜晚随一名男子来到其住处?并称事后(3月10日下午)曾发微信语音视频商量要钱,不给就告强奸。


关于避孕套的疑点,解某某表述为在范某某家里床头下有避孕套,证明是范某某自备了避孕套,而范某某表述为解某某从自己的包里拿出两个不一样的避孕套,避孕套到底是范某某自备还是解某某自备?解某某的询问笔录,陈述发生两性关系期间,范某某从床垫下取出避孕套采取避孕措施。被作为了定案证据的理由之一。


解某某表述为在范某某家里因对范某某产生恐惧,被迫与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解某某供述中没有范某某对其实施暴力和胁迫行为,一审法院也认定解某某与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期间,范某某没有实施暴力和胁迫行为,解某某对范某某产生恐惧的原因是什么?


范某某表述为解某某自愿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并称之前,解某某与其接触过程中多次主动有过亲密举动,如:她用手搂着我的胳膊、用手摸着我的手、并主动约我吃饭等行为。


解某某作为一个成年女性为何会夜晚随范某某来到其住处?解某某的表述为两人吃饭后范某某以需要向其妻解释与何人吃饭为由诱骗解某某到其家中。范某某表述为饭后喝酒了不能送其回家,问她怎么回家,她说打滴滴,我说你去我家坐会吧,她说好,就随我到了我家,并要求我介绍介绍我家,随后她在我家转了一圈。


范某某与解某某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奸?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1081刑初162号判决书中认定的本案间接证据证明:解某某与范某某之间缺乏发生两性关系的感情基础,同时也未有证据证明解某某与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虽然范某某没有对解某某实施暴力和胁迫行为,但解某某出于对范某某体型和语言表达方式的恐惧,加之本案证明日常生活和经验逻辑的间接证据,认定范某某违背解某某的意愿,确定范某某构成强奸罪。


范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范某某构成强奸罪,事实认定有误,证据不足。


(一)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范某某口供之间完全相反、存在重大矛盾,全案能够证明强奸的直接证据是被害人自己的陈述,但是该陈述在犯罪过程的多处细节存在矛盾表述,同时与被告人口供相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范某某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被告人的供述是认定犯罪事实最为重要的言词证据,但是本案被告人从侦查开始自始至终做无罪辩解、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另外,其侦查阶段的口供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因此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范某某构成强奸罪,多处细节喜欢。在两人发生关系过程中,诸如语言表达爱意、口交、戴套、拉手、亲嘴、拥抱、摸胸、做爱(多种姿势配合)。解某某如果不是主动的,如果是不情愿的,那么是她有多种方式可以反抗,可以咬、可以抓、可以挠。口交行为更能证明双方是自愿合意的,解某某是主动的、自愿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范某某构成强奸罪,多处细节与常理和生活经验不符。


(一)从常理和生活经验来说,不能得出“范某某实施强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结论。鉴于被害人是成年女性:


其一,解某某在驾校学车时曾主动搭讪范某某;


其二,主动约范某某吃饭喝酒;


其三,作为一个女性,解某某在夜晚来到范某某的住处;


其四,如果是被强迫发生的性关系,解某某中途有多种方式可以拒绝、反抗、呼救甚至离开。如果被害人能够离开却没有离开,而是继续与行为人亲热暖昧,可以推定此前发生的事情并不违背其意志。


(二)本案没有证明力较强的客观性证据,被告人口供与其他在案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证人、被害人对于犯罪过程中的诸多细节都存在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锁定被告人范某某系强奸解某某的凶手。


(三)辩护人强烈建议人民法院当面询问解某某,核实真相,客观、真实的了解案件全貌,不能听信其一面之词。如果仅仅依据落后事后陈述的“我被强奸了”来认定强奸罪成立,对范某某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我们不能排除被害人在自愿与范某某亲热发生关系之后,由于后悔、碍于面子或者出于报复、敲诈勒索等原因,做出不真实的陈述。


三、本案尚未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现有在案证据尚未达到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完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证据是认定一切案件事实的基础,仅凭被害人陈述就确定范某某构成强奸罪,违背基本的刑事诉讼理念和证据规则。


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 “疑案”。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未出庭,鉴定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本案多处矛盾无法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范某某构成强奸罪,认定范某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锁定范某某实施的行为就是强奸。


对于疑案,应当坚决坚持“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政法委多位领导反复强调的基侯马市女子与驾校教练发生两性关系真相



勇敢的扑克Wh2022-03-20 11:44


范某某2021年3月5日被侯马市某驾校聘为教练员,试用期一个月,解某某(在校大学生)3月4日到该驾校学习摩托车驾驶技术,3月8日下午范某某被安排为解的教练员,二人互加微信。次日19时26分,范某某与解某某到侯马市合欢街王婆大虾饭店就餐。21时30分许,解某某与范某某一同回到坐落于侯马市某小区范某某的家中,随后采取了避孕措施两人发生两性关系。


3月10日下午16时许,女方解某某微信联系范某某称:这事你如果不知道怎么解决,就去警局解决吧。随后解某某报警。3月11日8时范某某被侯马市公安局刑警队带走,3月11日10:00-14:00侯马刑警队警官对范某某进行了询问,3月11日18时讯问范某某,随后,范某某在3月1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侯马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月16日被刑事拘留,3月18日被取保候审。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7月12日向侯马市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8月12日侯马市检察院作出侯检刑诉【2021】91号起诉书,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7日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1081刑初162号判决书,判决范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范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理由及依据:


解某某、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的原因完全相反。解某某表述为在范某某家里因对范某某产生恐惧,被迫与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范某某表述为解某某自愿与其发生两性关系,解某某还提供相关避孕措施。范某某表述解某某了解到自己的房产情况后,在驾校学车期间曾主动搭讪自己,并主动约自己吃饭,并且作为一个成年女性解某某为何会夜晚随一名男子来到其住处?并称事后(3月10日下午)曾发微信语音视频商量要钱,不给就告强奸。


关于避孕套的疑点,解某某表述为在范某某家里床头下有避孕套,证明是范某某自备了避孕套,而范某某表述为解某某从自己的包里拿出两个不一样的避孕套,避孕套到底是范某某自备还是解某某自备?解某某的询问笔录,陈述发生两性关系期间,范某某从床垫下取出避孕套采取避孕措施。被作为了定案证据的理由之一。


解某某表述为在范某某家里因对范某某产生恐惧,被迫与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解某某供述中没有范某某对其实施暴力和胁迫行为,一审法院也认定解某某与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期间,范某某没有实施暴力和胁迫行为,解某某对范某某产生恐惧的原因是什么?


范某某表述为解某某自愿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并称之前,解某某与其接触过程中多次主动有过亲密举动,如:她用手搂着我的胳膊、用手摸着我的手、并主动约我吃饭等行为。


解某某作为一个成年女性为何会夜晚随范某某来到其住处?解某某的表述为两人吃饭后范某某以需要向其妻解释与何人吃饭为由诱骗解某某到其家中。范某某表述为饭后喝酒了不能送其回家,问她怎么回家,她说打滴滴,我说你去我家坐会吧,她说好,就随我到了我家,并要求我介绍介绍我家,随后她在我家转了一圈。


范某某与解某某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奸?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1081刑初162号判决书中认定的本案间接证据证明:解某某与范某某之间缺乏发生两性关系的感情基础,同时也未有证据证明解某某与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虽然范某某没有对解某某实施暴力和胁迫行为,但解某某出于对范某某体型和语言表达方式的恐惧,加之本案证明日常生活和经验逻辑的间接证据,认定范某某违背解某某的意愿,确定范某某构成强奸罪。


范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范某某构成强奸罪,事实认定有误,证据不足。


(一)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范某某口供之间完全相反、存在重大矛盾,全案能够证明强奸的直接证据是被害人自己的陈述,但是该陈述在犯罪过程的多处细节存在矛盾表述,同时与被告人口供相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范某某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被告人的供述是认定犯罪事实最为重要的言词证据,但是本案被告人从侦查开始自始至终做无罪辩解、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另外,其侦查阶段的口供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因此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范某某构成强奸罪,多处细节喜欢。在两人发生关系过程中,诸如语言表达爱意、口交、戴套、拉手、亲嘴、拥抱、摸胸、做爱(多种姿势配合)。解某某如果不是主动的,如果是不情愿的,那么是她有多种方式可以反抗,可以咬、可以抓、可以挠。口交行为更能证明双方是自愿合意的,解某某是主动的、自愿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范某某构成强奸罪,多处细节与常理和生活经验不符。


(一)从常理和生活经验来说,不能得出“范某某实施强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结论。鉴于被害人是成年女性:


其一,解某某在驾校学车时曾主动搭讪范某某;


其二,主动约范某某吃饭喝酒;


其三,作为一个女性,解某某在夜晚来到范某某的住处;


其四,如果是被强迫发生的性关系,解某某中途有多种方式可以拒绝、反抗、呼救甚至离开。如果被害人能够离开却没有离开,而是继续与行为人亲热暖昧,可以推定此前发生的事情并不违背其意志。


(二)本案没有证明力较强的客观性证据,被告人口供与其他在案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证人、被害人对于犯罪过程中的诸多细节都存在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锁定被告人范某某系强奸解某某的凶手。


(三)辩护人强烈建议人民法院当面询问解某某,核实真相,客观、真实的了解案件全貌,不能听信其一面之词。如果仅仅依据落后事后陈述的“我被强奸了”来认定强奸罪成立,对范某某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我们不能排除被害人在自愿与范某某亲热发生关系之后,由于后悔、碍于面子或者出于报复、敲诈勒索等原因,做出不真实的陈述。


三、本案尚未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现有在案证据尚未达到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完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证据是认定一切案件事实的基础,仅凭被害人陈述就确定范某某构成强奸罪,违背基本的刑事诉讼理念和证据规则。


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 “疑案”。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未出庭,鉴定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本案多处矛盾无法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范某某构成强奸罪,认定范某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锁定范某某实施的行为就是强奸。


对于疑案,应当坚决坚持“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政法委多位领导反复强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恳请人民法院能排除各类非法阻力和干扰,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对范某某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作者:虎虎本原则和精神,恳请人民法院能排除各类非法阻力和干扰,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对范某某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作者:虎虎